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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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按照本制度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外的其它主体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取得被担保企业的以下资料:
(一) 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 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 银行信用;
(七) 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 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对被担保企业尽职调查的情况,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人员情况,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资信状况评价的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并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及其他风险防范或补救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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