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374 证券简称:东方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议案表决结果:董事会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方回避表决事项。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浙江衢州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关联人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关联人的。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让;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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