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3-12
公告编号:2021-002
证券简称:源和药业 证券代码:833379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到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 1621 破申
1 号。相关裁定如下:
“2021 年 1 月 19 日,安徽正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正奇公司)、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阳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源和堂公司欠付正奇公司债务本金 100,000,000 元,
兴阳公司为源和堂公司、涡阳县本草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涡阳县和风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安徽丰水源药业有限公司、涡阳县神农中草药购销有限公司、安徽源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多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本金及利息 159,387,283 元,源和堂公司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后上述公司未及时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兴阳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正奇公司、兴阳公司提交了书面申请,并提供源和堂公司欠付债务的证据,能够证明源和堂
公告编号:2021-002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源和堂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异议申请,该申请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异议申请中陈述股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生产,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故对其异议申请不予支持。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安徽正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2021 年 3 月 5 日)生效。”
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 1621 破申 1
号
安徽源和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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