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08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昌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舒启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07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5 日,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与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一)、舒启波(被告三)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购买奥迪汽车一辆(车牌号:川 A963FE,发动机号:CYP045183,车架号:WAUYFB4HOHN013081) 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给被告一使用。车辆融资总额为 300,000.00 元,月租金为 88.00元,租期为 12 个月,尾付租金为 298,944.00 元,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融资款,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一使用。但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尾付租金,被告三亦未依约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三构成合同违约,而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298,944.00 元;
2、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维权费用 3,000 元;
3、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违约金 59,788.80 元;
4、被告三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称:
1、公司没有授权舒启波购买汽车,没有收到过涉案车辆或使用过涉案车辆,涉案车辆也没有在公司登记备案;
2、舒启波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用其骗购车辆抵押贷款拒绝归还,已经构成诈骗犯罪,公司准备报案。公司请求法院中止案件审理。汇通公司对本公司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六)案件进展情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1-007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4 月 7 日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3 月 30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向汇通诚信
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298,944 元、违约金 59,788.8 元及律师费 3,000
元;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部分,由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驳回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弥补该事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