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19
公告编号:2021-010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官渡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021)云0111执4891号。
二、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
公司与蒋卜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卜昌已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一案执行款277,630.00元及相关利息;
2、上述一案申请执行费共计4,064.00元。
三、报告财产令具体内容
官渡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的蒋卜昌与杨勋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
公告编号:2021-010
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限制消费令具体内容
因杨勋章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决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因此被纳入被执行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亦造成不利影响。
六、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与执行申请人沟通协调处理相关事宜,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尽快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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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21)云0111执4891号。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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