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1
公告编号:2020-137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红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俊芳、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林善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路琴
公告编号:2020-13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
被告一借款人民币 68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实际执行利率为月利率 5.8‰,借款逾期的,原告计收罚息至清偿本息为止,发生争议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签订《个人担保合同》,为被告
一向原告就《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保证期间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被告一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二及被告三也未承担代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 680,000.00 元,计算
至 2020 年 8 月 11 日的利息 54,839.66 元,罚息 39,413.71 元,复利 4,271.41 元,
本息共计 778,524.78 元,以及自 2020 年 8 月 11 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
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其中律师代理费 25,0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连带承担。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137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实际涉及金额较大,对公司的经营将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加剧了公司资金链的紧张,将会对公司财务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传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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