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21
公告编号:2020-139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收到的日期:2020年12月17日
生效的日期:2020年12月9日
作出主体:昆明市税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理
涉嫌违规主体: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000719410393G)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事实:
公司2017年2月签订为期两年的租赁苗圃合同,未按期缴纳印花税,造成少缴纳印花税120.90元;2016年-2018年度签订器械租赁合同,未按期缴纳印花税,造成2016年度少缴944.02元,2017年少缴印花税6,218.15元,2018年少缴印花税83.71元。昆明市税务局通过检查公司账簿资料发现:取得不合规的收据或收到发票与实际发生业务无关,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754.00元,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7,382.40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7,468.85元;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不在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公司2016年通过四川省宜宾县慈善总会捐赠款100,000.00元,不得扣除,
公告编号:2020-139
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100,0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造成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7,103.36元,2017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74.64元,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607.74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5.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的规定,限期补缴2016年少缴印花税1,064.92元,2017年少缴印花税6,218.15元,2018年少缴印花税83.7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 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规定,限期补缴少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2,103.36元,2017年企业所得税174.64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2,607.7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 45号)第一条“企
公告编号: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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