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5
公告编号:2020-030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
法定代表人:张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朱宸以、潘阳洋,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余翼 、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林善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余翼、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云南滇昆律
公告编号:2020-030
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12 月 19 日,云投生态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就
北京路道路绿化恢复及景观提升工程(三标段)建立合作关系,2019 年 3 月 15 日,
双方又签订《北京路道路绿化恢复及景观提升工程(三标段)补充协议》,现双方就上述合同产生建设合同纠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公司向云投生态返还合作工程价款¥5,446,036.23 元;
二、判令公司向云投生态承担上述合作工程价款自 2018 年 1 月起至实际
返还 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合同工程价款
¥5,446,036.2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55%计算自 2019 年 1 月计至 2019 年 4
月;按年利率 4.35%的三倍计自 2019 年 5 月计至 2019 年 6 月;按年利率 4.35%
的四倍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三、判令林善福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公司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长江绿海答辩内容如下:
一、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云投生态并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没有在收到款项后向我方出具发票,造成我方没法做账。按照合同的约定,我方暂扣了部分款项是符合合同约定的。直到今天云投生态也没有向我方出具过任何发票,且在补充协议里也明确约定,云投生态应向我方开具发票;
二、补充协议约定保证金必须经过我方的账户,但是云投生态私自退取了质保金,没有经过我方账户,其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双倍的违约金。因云投生态对我方造成的保全损失,我方保留事后另案主张的权利;
三、根据 2019 年 3 月 1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云投生态提供的补充协议是格
式合同,法定代表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
四、云投生态先违约不履行而导致该补充协议的履行暂时中止,待条件成熟
公告编号:2020-030
再恢复履行;
五、云投生态先违约的行为具体是在补充条款第三条、第四条中有所体现;
六、云投生态在起诉状第二页倒数三、四行的陈述,我方认为是无效条款,因我方没有违约,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林善福答辩状内容如下:
我方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之前的还款承诺是由于云投生态的过错造成合同没有办法履行,主合同已经不存在了,担保也就不存在,况且我方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权利私自作出决定进行担保,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也是在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出具的,是双方调解协商的一个结果,不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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