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5
公告编号:2020-129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8 月 2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潘岭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林善福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吴路琴
公告编号:2020-12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阿克苏顺道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洋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3 月 23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浦
东发展银行”)与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绿海”)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长江绿海向浦东发展银行借款 1000 万元人民币,借
款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后因长江绿海无力偿还上述借
款,双方又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新还旧,金额为 8,989,799.24 元;双方还签署《融资额度协议》,约定浦东发展银行为长江绿海提供融资额度 900 万
元,使用期限自 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29 日,额度可循环使用。
为担保上述结款,长江绿海、林善福、吴路琴与浦东发展银行设立了以下担保措施:1、吴路琴与浦东发展银行两次签署《权利最高额度质押合同》,以自己在长江绿海持有的 574 万股及 12 万股股权对上述债权进行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质押登记;2、长江绿海与浦东发展银行签署《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以公司
在 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
对以下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的全部应收款进行质押担保,应收账款付款人为:阿克苏顺道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3、长江绿海、林善福、吴路琴分别与浦东发展银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下列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具体抵押物为:(1)
吴路琴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水木清华 10 幢 2 单元-1-1 层 102 号,
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 201326363 号;(2)第一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昆
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云园 9 幢 1 单元 15 层 1501 室,房产证号:昆明
市)字第 2015101357:(3)第一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昆洛路以东星云园8幢2单元3-4层301室,房产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5101416。
公告编号:2020-129
上述抵押物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第二、三被告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第一被告与原告的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长江绿海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林善福、吴路琴未承担相应的质押及担保责任,浦东发展银行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长江绿海偿还浦东发展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8,989,799.2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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