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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03 00:28:48 股吧网页版
长江绿海: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2-02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长江绿海、林善福、吴路琴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林善福,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吴路琴,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2、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3、存在资金占用;

4、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5、未按期披露 2019 年年报;

6、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1)2018 年 11 月 2 日,长江绿海及其实际控制人林善福、吴路琴与吴某春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 约定林善福、吴路琴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返还吴某春
股份回购款 768 万元,长江绿海作为保证人,为林善福、吴路琴履行本协议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林善福、吴路琴、长江绿海同时承诺以坐落于昆明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 20 层整层房屋作为向吴某春支付股份回购款的抵押担保。长江绿海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程序。

(2)2014 年至 2018 年,长江绿海与吴路琴作为共同借款人,或长江绿海作
为借款人、吴路琴作为担保人向民间个人借款,本金合计 4,750,000 元,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程序。

(3)长江绿海与关联方云南希久苗木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29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事先履行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后经 2020 年 6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2020 年 7
月 22 日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补充审议通过。

(4)2019 年 4 月 18 日,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云
南晶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人)、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林善福(担保人)、吴路琴(担保人)、舒某明(担保人)六方共同签署针对云南晶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峰向标平台” (运营方为: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的补充协议(天峰普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 年 3 月将上述协议约定债权转让给中金美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补充协议约定云南晶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批(最后一批偿还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偿还中金美亚公司剩余欠款 70 万元,追加长江绿海、林善福、吴路
琴、舒某明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方。保证期间自还款届满之日起两年。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事先履行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后经 2020 年 6 月 2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2020 年 7 月 22
日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补充审议通过。

(5)2018 年 12 月 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控股子
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长江绿海向吴路琴出售云南善福沉香林木发
展有限公司 69%股权事项。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司与吴路琴签订《云南善福沉
香林木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转股协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21 日完成工商变更,但
上述转让事项于 2018 年 12月 24 日才经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96 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2、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1)长江绿海与云南希久苗木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

(2)因 2019 年公司人员流失,长江绿海多项对外担保合同、股份回购协议未妥善保存。

(3)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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