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18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3382 证券简称:长江绿海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1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昌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叶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善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资殿柱、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舒启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1-001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8 月 25 日,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与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一)、舒启波(被告三)签订了《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购买奥迪汽车一辆(车牌号:川 A963FE,发动机号:CYP045183,车架号:WAUYFB4HOHN013081)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给被告一使用。车辆融资总额为 300,000.00 元,月租金为
88.00 元,租期为 12 个月,尾付租金为 298,944.00 元,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原
告。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融资款,取得车辆所有权并如约将车辆出租给被告一使用。但被告一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尾付租金,被告三亦未依约履行清偿义务。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三构成合同违约,而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298,944.00 元;
2、被告一、被告二支付维权费用 3,000 元;
3、被告一、被告二支付违约金 59,788.80 元;
4、被告三对上述债务连带清偿;
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涉及金额较大,将进一步加剧公司现金流紧张。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1-001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16 民初 185 号;
2、《应诉通知书》(2021)川 0116 民初 185 号;
3、《举证通知书》(2021)川 0116 民初 185 号;
4、《民事起诉状》。
长江绿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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