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3
公告编号:2019-026
证券代码:833388 证券简称:大源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4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达军、郑长虹、江苏尚科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跃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袁佩峰、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义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戴鸣鹤、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19-026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苏州聚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子公司)、苏州立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跃进、孙芳、夏建春、王先斌专利侵权一案(2014)镇知民初字第 11 号,原告认为本公司出售给江苏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铆接线自动化设备侵犯了其“母线规格自识别及铆点规划系统及其运作方法(ZL200910032429.8)”、“母线多铆枪同步协调作业系统及其控制方法(ZL200910032430.0)”、“母线铆接固定夹具(ZL200920047132.4)”三项专利。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镇知民初字第 11 号一审判决,裁定本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45.00 万元,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80 万元,合计未决诉讼赔偿费 48.80万元。本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 0228 号民事裁定书),经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作出一审判决(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镇知民初字第 117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本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母线规格自识别及铆点规划系统及其运作方
法 ”( 专 利 号 :ZL200910032429.8) 及 “ 母 线 铆 接 固 定 夹 具 ”( 专 利 号
ZL200920047132.4)专利权的行为,并要求本公司赔偿苏州铂电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经济损失 55.00 万。本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8 年 4 月 7 日向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交上述状,并缴纳上诉费。2019 年 7 月 1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
出终审判决(2018)苏民终 890 号,对大源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9300 元,由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服从终审判决。
公告编号:2019-026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7 月 1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8)苏民终 890 号,对大源公司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 9300 元,由华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大源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跃进、孙芳将依据承诺,承担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费用及生产、经营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