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833390 证券简称:国德股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3 月 25 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
解书》【(2024)闽 0102 民初 10226 号】。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郑丽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实控人关联自然人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国德股份尚未挂牌时,以国德股份为主体以招投标方式
获得了永安市老年公寓改扩项目,并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与永安市民
政局签订了《永安市老年公寓改扩项目投资和使用合同》。彼时国德股份正在进行挂牌前的规范,由于该业务可能涉及同业竞争,因此在后续的实际业务开展中,国德股份完全没有参与其中,而是将其交由了国德股份实控人郑新国的养老产业方面的公司国德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公司”)去投资、经营。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形成的内部责任
经营权利义务,国德股份与郑丽华签订《内部责任经营合同》,就合同签订背景、内部责任经营的范围、经营方式、郑丽华应承担的管理
服务费及支付方式(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500 万元、2022 年 7 月
-2032 年 11 月每月支付 20 万元)、逾期缴交管理费的违约责任、争
议管辖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说明及约定。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4年,养老公司和郑丽华在管理费缴纳事项中产生了纠纷,虽然国德股份实际未参与任何投资、经营,但由于该项目是以国德股份的名义中标的,且内部责任经营协议是国德股份与郑丽华签署的,因此国德股份作为原告向郑丽华提起诉讼,要求郑丽华向国德股份支付
计至2024年5月份的尚欠管理服务费960万元以及逾期缴交违约金
3269333元(按每期应缴的管理费基数分段计算,计算标准暂按2%/月计取);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郑丽华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一、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丽华共同确认,双方于2021年12月23日签订的《内部责任经营合同》于2025年3月25日解除。
二、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丽华共同确认,自2025年3月25日起,永安项目(包括永安市国德老年公寓及运营公司,下同)归郑丽华所有,由郑丽华自主经营管理,郑丽华应向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转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物、权益、经营权、经营承包费、管理服务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600万元。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郑丽华向其支付1900万元前述费用,以了结本案纠纷。郑丽华承诺按以下付款期限履行:于2025年4月3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5年10月3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6年3月3日前支付450万元;于2026年9月3日前支付余款450万元。郑丽华应将前述调解款项汇至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若郑丽华依约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则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剩余债权(即本金2600万元-1900万元=7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则双方本案纠纷终结。若郑丽华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郑丽华应当按照2600万元履行付款义务,且全部剩余债务(2600万元-郑丽华已经支付的款项)自逾期
付款之日起视为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就全部剩余债务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郑丽华全部剩余债务本息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潘文麟自愿对上述的第二、三条郑丽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于郑丽华未按第二、三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就担保人潘文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福建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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