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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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以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从业办法》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9)。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4 月 10 日 15:00。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14:00 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 3 号民士达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宋西全主持。
经查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出席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公司股份98,343,449 股,代表公司 67.24%的表决权。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以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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