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54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一)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四)公司财务部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一)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1、控股子公司;
2、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3、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4、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依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经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除外)。
(二)被担保企业除符合本制度其他相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2、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3、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4、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它财务指标较好(但依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二
款第三项规定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的除外);
5、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并说明反担保的具体内容。
(一)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1、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房屋产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房产;
2、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未设置他项权益的土地使用权;
3、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产权且可以作价评估的机器。
4、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
5、被担保企业合法拥有采矿许可证且采矿权属无争议的采矿权。
(二)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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