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55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以及对外投资管理,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
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
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不进行包括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在内的证券投资。公司出于扩大主营业务规模及延伸产业链为目的而进行的战略投资不在此列。
第六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六)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提
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对外投资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
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条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
额,适用第七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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