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45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6、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不足 30%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对外投资事项;
7、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以上不足 3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八)决定如下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3、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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