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68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及《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减持股份的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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