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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48:21 股吧网页版
民士达: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49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系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
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等过程中做出的关于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及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前述情形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
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
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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