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证券代码:833394 证券简称:民士达 公告编号:2025-062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年度报告工作规范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
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民士达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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