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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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香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270 号
致:北京香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香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香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发布了《北京香哈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6 人,代表股份 24,34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4625%。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34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表决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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