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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伊森新材: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22



公告编号:2023-068

证券代码:833408 证券简称:伊森新材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收到青岛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行

政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昌东、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3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3 年 11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青岛证监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主体

限公司

孙昌东 董监高 董事长、总经理

姜艳玉 董监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关联方 2022 至 2023 年 9 月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3-068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 2022 至 2023 年 9 月期间,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共计 274.48

万元,目前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孙昌东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艳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0 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2 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八、四十五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孙昌东、财务总监、董秘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未涉及到财务罚款,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3-068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对青岛证监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已向相关主体告知行政监管措施事项,并将组织公司董监高及股东等相关人员加强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度的学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8 号:关于对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昌东、姜艳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青岛伊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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