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3412 证券简称:帝瀚环保 主办券商:华鑫证券
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帝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可将程序性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身份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统确认为准。
公司可以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
和信息披露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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