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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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 66 号海悦国际 A 座 2007 邮编 050000
Room2007, HaiYueGuoJi building A,NO.66, West YuHua Road, Shijiazhuang, Hebei Province, P. R .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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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关于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冀(尚)非字第 0007 号
致: 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瑞强律师、李莉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岀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后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
在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 319 号第 14、15 幢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以下简
称《公告》),将原定会议日期延期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上午
10 点在上述地点召开。
经审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上述《公告》中所告知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冀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董事会的成立合法,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岀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共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6,406,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6%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岀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公告》所列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406,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406,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6,406,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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