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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7:32:11 股吧网页版
华维设计: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维设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45),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2 日 15:00-2025 年 5月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祥大道 2799 号 199#3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 74,864,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61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中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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