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5-065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4)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九)项第(1)目至第(3)目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对外担保事项,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绩效考核、降职降薪、解聘职务、追偿损失等。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
(十四)对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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