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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海科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5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关于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队相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随其他需披露的信息一起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于2017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下午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9人,其中自然人7人,

有限合伙企业2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42,616,772股 ,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78.4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通知公告》内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三)审议关于《公司 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关于《公司补充确认 2016 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

告》 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关于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九)审议关于《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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