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3432 证券简称:国瑞环保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运
作遵循依法合规、计提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的任职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或者他人行使。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提案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按照第三条条款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
事长认为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