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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5:34:01 股吧网页版
国瑞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3432 证券简称:国瑞环保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上海国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挂牌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
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并列席董事会和股东会。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
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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