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433 证券简称:天保股份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天保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非关联交易事项,该等交易事项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十五) 审议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30%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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