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6-0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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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
目录
引言......2
律师声明事项......3
释义......5
正 文......6
一、奥杰股份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6
二、奥杰股份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奥杰股份符合申请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奥杰股份的设立......10
五、奥杰股份的独立性......13
六、奥杰股份的发起人或股东......15
七、奥杰股份的股本及其演变......20
八、奥杰股份的业务......29
九、奥杰股份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1
十、奥杰股份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奥杰股份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46
十二、奥杰股份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9
十三、奥杰股份的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57
十四、奥杰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57
十五、奥杰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59
十六、奥杰股份的税务和财政补贴......64
十七、奥杰股份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合规性......69
十八、奥杰股份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1
十九、结论意见......7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5)国律证字第124号
引言
致: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挂牌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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