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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13:23 股吧网页版
新鸿运: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3440 证券简称:新鸿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监
事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该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下,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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