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9
公告编号:2023-030
证券代码:833444 证券简称:华恒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5 月 30 日作出(2022)苏 05 民终 4968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学明
公告编号:2023-03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客户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作出(2019)苏 0583 民初 17312
号民事判决书,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和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华恒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新宁公司支付华恒公司合同价款 3330.372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一自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新宁公司返还华恒公司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 200 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200 万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8 年 11 月 22 日计
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鉴定费由新宁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就增补的 402.932 万元,一审判决在增补事项已协议确认、新宁公司已经接收设备和软件的情况下,认为新宁公司不应支付该部分价款,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关于一审判决酌定减价 15%,脱离实际,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存在权利重大失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3)关于 200 万元借款,华恒公司提供的银行回单附加信息、借款记账日期、承兑汇票出票日期,形成完整证据链。一审判决认定华恒公司未提供证据不应返还,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4)本案合同性质属于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定承揽合同法律适用错误。(5)一审判决遗漏争议焦点,鉴定费用应由被新宁公司承担。
新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华恒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未客观采纳鉴定报告的相关结论,案涉系统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一审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但实质却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未正确认定过错,滥用裁量权,致使判决显失公允。(4)华恒公司构成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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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新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新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补充协议及技术协议;2.判令华恒公司返还新宁公司已支付的款项 3978.8 万元及
利息 3808875.64 元(利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 2017 年 4 月 24 日起
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华恒公司支付新宁公司仓库租赁费、设备采购/租赁费、人工费、水电费等共计 35483734.22 元;4.判令华恒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2020 年 8 月 17 日、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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