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14
公告编号:2023-032
证券代码:833444 证券简称:华恒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作出(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2
法定代表人:徐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绪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09 年 9 月初,被告上海华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恒公司)
有意向南京博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博发公司)出售其通过原告菲萝公司间接持有的昆山华恒焊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股份)100 万股股份,基于上述背景,被告上海华恒公司委托原告向南京博发公司出售该 100 万股股份,后原告与南京博发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交割了上述股份。原告起诉书认为其向南京博发公司出售的该 100 万股股份与被告上海华恒公司之间存在权属纠纷,遂诉至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后,一审被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因其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改判上海华恒公司所持 320 万股华恒股份(证券代码:833444)归菲萝公司所有,
配合过户至菲萝公司,并返还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暂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的股息红利(暂计 1526000 元);2、华恒股份对上海华恒公司的返还股息红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理由:菲萝公司依其代上海华恒公司对外转让的 100 万股和双方达成的书面《委托持股协议》提出案涉诉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法律依据充分。上海华恒公司无权以股东为由私分菲萝公司的金融资产,《股权交付和互换确认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华恒公司主张的按 35%比例分割菲萝公司法人财产并用于抵消案涉 100 万股的抗辩不成立,其应依据双方协议归
公告编号:2023-032
还案涉华恒股份及孳息收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违法错误,应依法撤销。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 2023 年 3 月 24 日出
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沪 0104 民初 10409 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1、驳回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168,100 元,由昆山菲萝环保工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上诉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 9 时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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