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3453 证券简称:永创医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治理制度》”)、《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在确定后予以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临时股东会的形式可选择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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