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7:00:42 股吧网页版
永创医药: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33453 证券简称:永创医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27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制度》(以下简称“《治理制度》”)、《江苏永创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在确定后予以通知。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临时股东会的形式可选择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
作。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决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