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53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审议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及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述需股东会审批以外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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