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3454 证券简称:同心传动 公告编号:2025-059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工作细则》,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 0 票,弃权票数 0 票。该议案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河南同心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总经理、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
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 5年;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
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根据公司需要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各 1 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
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当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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