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11-10 16:24:21 股吧网页版
悦为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悦为(浙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1-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悦为(浙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意见
主办券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3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4三、关于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授予价格设定等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的意
见......5
四、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7
五、关于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转让退出等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8
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9
七、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是否符合《监管指引》规定的合法合规的意见...... 10
八、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结论意见......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一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悦为(浙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为股份”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对悦为股份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

悦为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合计不超过 37 人(含本数),其中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5 人,其他符合规定的员工 32 人。所有参与对象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员工。

上述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确定程序

2021 年 10 月 29 日,悦为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关联董事姚凌宇、王家龙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10 月 29 日,悦为股份召开 2021 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

2021 年 10 月 29 日,悦为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议案》,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关联监事姚淑会、叶霞、马蒙进行了回避表决,因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已对参与对象进行核实,于同日对本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及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悦为股份或悦为股份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对象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综上,主办券商认为悦为股份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确定程序等符合《监管指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与对象合法薪酬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