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证券代码:833464 证券简称:苏州沪云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1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沪云新药研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证券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定金额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一定比例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公司、主办券商协商确定),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开户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开户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主办券商和开户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开户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开户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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