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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纳美新材: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833467 证券简称:纳美新材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纳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数 2/3 或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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