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20
证券代码:833474 证券简称:利扬芯片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利扬芯片测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方式之一进行: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一)竞价转让方式;
(二)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政府有权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6)个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5%);用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1)年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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