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3478 证券简称:侨益股份 主办券商:东亚前海证券
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同
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此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侨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侨
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
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挂牌后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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