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8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 于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 1 号华润大厦 T4 楼 21 层 邮编:030021
ower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Wanbailin District, Taiyuan, Shanxi
电话/Tel: (+86) (351) 7032237/38/39 传真/Fax: (+86) (351)702434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5 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声 明 ...... 2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 4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5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 5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 5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 5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 5
五、结论意见...... 7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2.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3.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 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与其他需要公告的材料一起向公众披露,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
法律意见书
关事项进行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
关于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 041G2021008001
致: 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太原)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朗德金燕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德金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焕清、巩
笑婷律师出席了朗德金燕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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