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27
证券代码:833483证券简称:凯科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凯科科技: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6-041)。
因原公告对重要事项详情阐述不到位,故公司进行如下更正:(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P12):
原公告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女儿王少娟控股的企业,2015年3月王玺越将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持有凯科实业的任何股份,且免去王玺越的董事董事长职务,目前仅担任监事。因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借款5万元,已经在董事会中进行追认,于2016年8月19日全部归还完毕。
现更正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女儿王玺越控股的企业,2015年3月王玺越将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持有凯科实业的任何股份,且免去王玺越的董事董事长职务,目前仅担任监事。因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借款5万元,已经在董事会中进行追认,于2016年8月19日全部归还完毕。
注:王少娟为王玺越的曾用名。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P17):
原公告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女儿王少娟控股的企业,2015年3月王玺越将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持有凯科实业的任何股份,且免去王玺越的董事董事长职务,目前仅担任监事。
现更正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女儿王玺越控股的企业,2015年3月王玺越将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持有凯科实业的任何股份,且免去王玺越的董事董事长职务,目前仅担任监事。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P17):
原公告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及其儿子王良、女儿王少娟、儿子的配偶王娜控股的企业
现更正为:
控股股东王忠芳及其儿子王良、女儿王玺越、儿子的配偶王娜控股的企业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P12):
原公告为:
1、与陈会旭的借款诉讼案件于2016年1月份已经结案,且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完毕。诉讼款由控股股东王忠芳及其关联方承担,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已经在报表中做了相应的冲抵;
2、与陈辉、张维忠的借款诉讼案件于2016年7月份结案。诉讼款将由控股股东王忠芳及其关联方承担,不形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3、与郑达旭的货款诉讼案件已结案,系公司欠浙江奥星的货款,浙江奥星将债权转移给郑达旭,由公司对其个人承担债务,故将应付货款浙江奥星重分类至其他应付款郑达旭,故不产生预计负债,且金额较小,实际偿付对公司未来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4、与偃师华科的货款诉讼案件于2016年5月调解完毕。
将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日期付款,目前已经如期入款,未有违约的情况。因账面已记载应付货款,故不产生预计负债,金额较小,实际偿付对公司未来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5、与张维忠的借款连带纠纷诉讼案件目前处于尚未结案的状态,系公司股东王忠芳与张维忠个人的历史纠纷,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将由王忠芳及其关联方承担,故不产生预计负债,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不产生任何重大影响。
现更正为:
诉讼1:与陈会旭(原告)的借款诉讼
其中,被告为凯科科技。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确认截止2015年2月28日,合计借款本息124万元。2015年8月12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借款本息一并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裁决结果:
2016年1月26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温龙商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结果如下:1、被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陈会旭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该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解除对被告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资金的冻结之日支付本金50万元及利息36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万元;2、若被告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陈会旭有权就剩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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