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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20:13:52 股吧网页版
凯科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3483 证券简称:凯科科技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上海凯科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净资产 1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 会决议公 告 之 前,召集股东的合 计 持股比例
于 10%。 不得低于 10%。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大会,会议所需的必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
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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