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K-G-[2025]-007-01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召开方式、时间及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主要内容。公司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内容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5 月 9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海路
20 号金海大厦 1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林宝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黄宗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7 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会议出席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并经本所律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