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锦绣前程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由
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
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应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专人递送、快递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召开董事会,虽不足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但已经在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且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事项已经获得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视为公司全体董事已经豁免公司董事会召开的通知时限,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并应尽量于送达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有关文件资料送达各董事,无法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时,应于会议前送达各董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有关材料,准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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