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3491 证券简称:沧海核装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
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沧海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
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采用招投标等方式尽量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三)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原则应主要遵循市场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
以下的关联交易;有权决定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下且不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5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 300 万元的交易;上述交易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其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含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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