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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奇石缘: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833492 证券简称:奇石缘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3 月 7 日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
知书(2025)川 01 知民初 158 号》,鉴于该案涉及服刑人员出庭排期,开庭时
间暂未确定。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世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邓恒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高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万光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郁川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石壹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四川动感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家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四川奇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石缘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ZL201621347153.4,授权公告号为 CN206208368U,名称为“一种传感器基座及具有该基座的称重传感器”的实用
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
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本案被告万光华于 2014 年 10 月入职原告奇石缘公司公司生产部,先从事
称重传感器装配、成品检验工作,后担任称重传感器代加工厂驻厂代表,于 2019

年 6 月 8 日从原告奇石缘公司离职。本案被告郁川光 2014 年 12 月入职原告奇
石缘公司研发部,主要从事称重传感器的图纸绘制和实验验证工作,于 2018 年8 月 25 日从原告处离职。被告成都深蓝安捷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与原告奇石缘公司就称重传感产品存在长期供货关系,应当知悉万光华是原告生产部的员工、郁川光是原告研发部的前员工。

2019 年 5 月,被告万光华、郁川光与被告深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
事高翼和副总经理邓恒宇共同谋划并设立被告四川石壹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壹路公司),被告石壹路公司主要从事涉案称重传感器(以下简称被控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且被告石壹路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仅销售给深蓝公司。经分析,被控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10 的全部技术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被告深蓝公司负责协助被告石壹路公司的研发、资金支持、测试新产品及销售,并提供出纳人员给石壹路公司使用,万光华、郁川光负责提供石壹路公司涉案称重传感器生产所必须技术及资料,邓恒宇负责石壹路公司的财务审批、销售并实际控制石壹路公司,高翼负责技术指导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因此,被告石壹路公司是其法定代表人高翼和实际控制人邓恒宇专门为从事侵权行为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高翼和实际控制人邓恒宇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同时,被告万光华和郁川光持有被告石壹路公司的股份(由案外人万东代持),因此,生产、销售涉案称重传感器的行为既是被告石壹路公司的意志体现,也是其法定代表人高翼、实际控制人邓恒字、实际股东万光华和郁川光的意志体现,被告石壹路公司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高翼、实际控制人邓恒宇、实际股东万光华和郁川光、被告深蓝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被告四川动感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感云公司)与被告深蓝公司财务人员及办公场地完全混同,且被告邓恒宇曾在被告深蓝公司账户被冻结后,通过篡改合同的方式将应收账款转移至被告动感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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