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12
公告编号:2023-059
证券代码:833493 证券简称:中岳非晶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目前进入法院开庭调解流程。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59
法定代表人:董晓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285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贷款
期限为 22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7 月 15 日,贷款借
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自愿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83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13.64 万元,本息合计 3043.64 万元。
2、2021 年 09 月 15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300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贷款
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1 年 09 月 15 日至 2023 年 09 月 15 日,贷款借
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被告用本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结欠借款本金 2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227.31 万元,本息合计 3207.31 万元。
3、2020 年 08 月 04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3-059
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1010 万元,用于购买非晶材料及归还
政府转贷资金。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至 2023 年
08 月 04 日,贷款借据对贷款期限的实际起始日期与到期日另有记载的,以贷款借据为准。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自愿用本人有权处置的位
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作抵押为上述被告的债
务提供担保,同时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源先生、董晓磊先生也为被告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到公告之日,仍
结欠借款本金 980 万元,利息及罚息 35.01 万元,本息合计 1015.01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6790 万元,利息及罚息 475.96 万元。(利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还款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为止)。
2、依法对被告登封市中岳高压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3、依法对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对被告董松慧先生、董晓磊先生抵押的位于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 3 号 22 层 02-08 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依法判令被告董松慧先生、刘巧珍女士、董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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